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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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质规字(2023)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1日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消费品召回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2、(一)负责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二)依法向社会公布本省消费品缺陷及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三)对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缺陷的,直接组织缺陷调查;(四)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五)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召回材料审核、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等工作;(二)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等工作;(三)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收集
3、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并及时上报;(二)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等工作;(三)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本省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技术会商等具体技术工作。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监督抽查、举报投诉、伤害信息、舆情监测、风险监测等方式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网址、邮箱、电话等消费品缺陷信息报告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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