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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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陕教资200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
2、、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各方的职责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人事、财务、教务、科研、后勤、团委、保护等部门,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
3、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三)根据有关政策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可按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七条学工部(处)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开发校外
4、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六)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学生和用人设岗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择优勤工助学学生,并协助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培训。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
5、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八条二级学院作为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培养主体,应履行的职责:(一)审核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上岗资格,优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二)了解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引导上岗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三)负责落实勤工助学“以奖代助”政策。(四)负责做好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先进事迹的挖掘宣传。第九条设岗单位作为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主体,应在学工部(处)的安排下,履行以下职责:(一)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适合岗位。凡需要聘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如工作岗位的性质适合于学生的,应尽量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二)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
6、行技能指导、业务考核和教育管理。及时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向校学工部(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三)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四)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月考核、学期推优和先进事迹的挖掘整理工作。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条岗位设置分固定岗和临时岗。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适当向校外拓展岗位。校内岗位设置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7、,报学工部(处)审核后备案。基本申请程序为:(一)每学年9月由学工部(处)统通知各单位集中申请用工并填写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岗位设置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学工部(处)汇总审批。原则上学校各政部门设立的行政助理岗位按缺编1:3设岗,各学院设立的助教、助研、助管等岗位不超过6名,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从事保洁、服务、管理等后勤服务岗位按实际需要设岗。其他公益性岗位由学工部(处)根据需要酌情设定。(二)学工部(处)将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初审,并汇总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未按照学工部(处)规定时间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再新设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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