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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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公共利益需要,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
2、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由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县(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民政、住建、信访、水利、市场监督、卫健、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统计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审计监督。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征地拆迁程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按照谁征地谁
3、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筹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收土地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四)其他需要告知的相关事项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
4、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抢建、抢搭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办理农民建房手续但未动工建设的按照集体土地原地类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且补偿相关规费;已动工建设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暂停办理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办理新建、改(扩)建房屋等审批手续;(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
5、转退或应届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除外;(四)为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五)发放特种养殖证;(六)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七)办理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手续;(八)办理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暂停办理期限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违规办理的上述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
6、况。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
7、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二)土地权属、土地现状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四)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障;(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地点、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
8、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第十条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相关材料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逾期未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当地县(市)人民政府
9、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公示的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申请报批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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