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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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点的建设,培育和建立一支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根据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把思想品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教师遴选到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作用,为学校培养出高素质的研究生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布,有利于培育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有利于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有利于研究生教育
2、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教师必须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第四条学校根据现有学位授权点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确定并设置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根据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岗位需要,按本条例规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六条各学科所遴选的指导教师要能够形成学术梯队,并具有协同攻关的精神与能力,能在研究生培养中发
3、挥集体指导的作用。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应在某一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导师在进行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应以所在专业为基础进行扩展,如确有必要,可申请担任第二专业指导教师。教师最多可以申请在两个相近二级学科中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一次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凡指导教师改变二级学科或增加新的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条例规定的遴选程序办理。.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第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4、,具有创新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九条申请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属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本人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与学位授权点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一致;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出版高校教材1部并获得省级奖励。(三)具有可靠的研究经费支持,其中工科类可支配的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四
5、)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具有讲授本科生本专业课程的教学经验,能为研究生开出1-2门学位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五)近5年来以本人为主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通过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或获厅O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其中,厅O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仅指主持人;厅O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2名;厅()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3名;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得奖励证书者;鉴定成果的完成人指主持人。第十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或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二)具有副高级
6、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术资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三)近三年拥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从事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技术)工作,承担有本领域的专业技术项目(如教研教改、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技术推广、政策咨询、艺术创作项目等),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费。2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技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1部,含教材,排名前三名)。3 .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
7、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报告、或规划设计报告、或技术研发报告、或技术革新报告、或转化推广、或艺术设计报告等)。4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授奖单位颁发的个人证书)获得厅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含科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艺术奖等技术奖项类,不包括其他表彰性的个人荣誉称号类奖项。5 .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专利权人证书)获得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1项以上(含1项)。第十一条已经被其他高校聘请为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对研究生进行了实际指导的我校教师,或已经在外校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引进人才,符合我校研究生招生专业者自然增列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十二条学校已聘且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
8、师,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可按程序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被学校转聘或兼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第十三条硕士生导师申请第二专业导师资格,除符合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副教授且具有博士学位。(二)在现聘学科、专业已完整培养了一届以上的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三)在申请第二专业导师的专业领域中达到了该专业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包括成果、项目等),经考核合格。(四)所申请第二专业应与自己目前的研究领域相关,近年来在此领域取得较好的成绩,并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第三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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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大学 研究生 指导 教师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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