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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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药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编码违法行为模式违反条款记分标准(单位:分)处警告(Ol)处罚款或迨期不改正处罚款(02)情节严重处罚款(0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04)吊销许可证件(05)从位止单06禁业1禁止从业个人(07)1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304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2(一)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3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
2、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304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A十三条第二款15405(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5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6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53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7(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3、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303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8(一)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二)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三)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
4、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102040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编码违法行为模式违反条款记分标准(单位:分)处警告(01)处罚款或迨期不改正处罚款(02)情节严重处罚款(0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04)吊销许可证件(05)从位止单06一禁业I一禁止从业个人(07)9(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102040
5、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10(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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