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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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诚实守信科研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科技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中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科研活动的信用主体在遵守科研行为准则和履职尽责等方面的科研诚信记录评价、失信调查处理以及相关信息管理等。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信
2、用主体包括项目申报(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主持)人,参与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奖励、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申报材料、合同(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及调查结果等。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不端,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平公正评价。第七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制定相关
3、制度文件。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履行本地区、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监管机制,认定、处置所属地区、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科技活动实施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贯彻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八条科研诚信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将科研诚信承诺贯穿于科技活动全过程,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和评估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第九条实行信用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开展信用审查工作。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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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科研 诚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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