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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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4日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照明安全,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
2、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统筹规划、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功能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景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包括赣榆区,下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
3、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照明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开展绿色、智慧照明活动,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建设项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标准、配电方案、节能措施、智能控制等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4、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投诉或者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对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城市照
5、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城市照明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节能环保、容貌标准等要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灯光、色彩、灯具、灯杆、亮度、照度、眩光控制和节能技术等具体要求。第十二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
6、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范围、主体分工、建设经费来源及规模、实施进度要求等内容。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园、车站、住宅小区、名胜古迹以及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功能照明设施。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以下区域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城市重要地标、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二)城市主要景观廊道、滨水空间、公共文体设施、商业街区、风景名胜区等;(三)城市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门户;(四)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五条城市
7、照明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二)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三)除前款规定外,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相关建设单位负责。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
8、100%。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不符的既有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重要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时,应当一并审核配套的照明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施工图与主体工程施工图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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