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音乐系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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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音乐系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规定为了确保我资料室系资料室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利用我系现有资源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经系行政研究规定、资料室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作人员1、坚持“为教学服务,坚持原则”的工作宗旨搞好本职工作,对各类资料的使用,经遵循“先教师先教学”的原则。2、系教师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资料室内查找资料或自行复印、复制。3、借出的器材、资料归还时必须认真检查,当面验收,按规定办事,确保系里资料完好无损。4、工作人员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教研、科研、管理服务。二、本系教职工1、教师借用书籍、乐谱、音像等资料必须按期归还,借用期限最多不超过五个月,过期归还必须追究责任。2、借用CD.VCD,录音带、录像带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归还时如有丢失、更换、损坏必须追究责任。3、教师因公需复制、复印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示,个人复制、复印资料按规定收费。4、教师不得已个人名义为学生借出书籍、声像等资料。5、如教师已借资料未归还,不得再借任何资料。三、外单位1、来我系复印资料,须主管领导批示同意,按收费标准收费。2、本系任何资料一律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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