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4个税务筹划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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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转让税筹方案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过程中常见的几种筹划方法。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案例1居民企业甲为非居民企业A的全资子公司,由于需要A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企业C.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筹划方法:设立非居民企业B,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甲设为B的全资子公司,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然后由A将B的股权转让给C,这样A通过转让B股权,达到了间接转让甲股权的目的。政策依据(1)确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由于B位于境外,A转让B股权的所得就是境外所得
2、。(2)境外所得一般不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除了发生在境外且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外,非居民企业其他境外所得都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A直接控股B,其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在境内缴纳所得税。注意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同
3、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筹划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否定。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案例2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30%的股权,A计划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筹划方法:A先转让超过5%的股权,然后在12个月后,再转让剩余股权(不足25%)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
4、在该另一方征税。因此,A第一次转让5%以上股权,应在大陆征税,而第二次转让不足25%的股权时,不在大陆征税。有类似协定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较多,比如美国、新加坡等等,都可以采用这种筹划方式。以美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注意点在计算不足25%的股权时,除了考虑直接控股外,有些国家或地区还要考虑是否存在间接参股的情况。筹划为在协定规定的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案例3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40%的股权,A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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