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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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科技研发有效地为集团的生产建设和发展服务,使科技进步成为所属单位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宗旨和原则:(一)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集团生产、建设和经营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高业务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推动集团先进发展;(二)科技体系应结构清晰、权限规范、职责明确、精简高效;(三)科技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投入的综合效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第四条科技
2、创新工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体系结构、科技项目管理、科研创新专项基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奖励等。第二章科技体系结构第五条集团科技体系包括科技决策咨询及顾问机构、内部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工作管理机构等。第一节科技决策咨询及顾问机构第六条为推动集团战略规划、技术创新相关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成立集团技术委员会。第七条集团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集团的发展规划提出咨询建议;(二)对集团的重大科技决策、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建议和意见;(三)参与集团重大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四)对集团科技人才的培养提出建议;(五)承担
3、集团董事长及总经理委托的其它事项。第八条组织架构集团技术委员会在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可根据集团产业发展布局设立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分委会”)。集团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各分委会主任委员及各分委会委员构成。其中,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科技创新分管领导担任;各分委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由各分委会推选产生;各分委会委员数量不超过10人。集团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集团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人员产生和任期集团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科技创新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任命后正式聘任。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
4、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具备创新开拓精神;(二)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四)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相关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第十条权利和义务(一)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可参与集团技术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集团技术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2 .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3 .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
5、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4 .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5 .向集团技术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6 .可自愿退出集团技术委员会。(二)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技术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守则;2 积极参加集团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3 向集团技术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4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5 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6 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集团有关部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第十一条工作机制集团
6、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其他会议及参会委员可依具体事项由主任委员或各分委会主任委员临时召集,形式以会议为主,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其他形式。.集团技术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可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外部专家可按相关规定领取报酬。第二节内部科技创新体系第十二条集团内部搭建“以集团战略为引领,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XX等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孵化为链路”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一体化科技创新体系。第十三条集团层面要发挥方向引领和资源统筹作用。立足先进装备制造业务核心功能定位,强化“高精尖”产业属性,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推进科技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建立市场化的科技创
7、新激励机制。第十四条集团XX研究所等要关注行业前沿、关键共性及基础技术研究,打造集团技术创新平台。加强人才团队建设,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对外承接国家省部级及行业先进技术研发项目,对内支撑集团所属企业的关键技术创新和攻关需求。第十五条集团XX科技公司等企业要把握行业市场需求,落实集团科技创新主体责任。一方面做好自身业务产品的转型优化,一方面做好集团技术成果落地和产业化,提升集团先进装备制造业务盈利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第十六条集团孵化器公司要聚焦集团重点培育业务方向,强化专业增值服务能力,加强“高精尖”种子项目的引进、培育和输送,助力集团的新技术新产业布局。第十七条集团及所属单位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
8、、相匹配的人才队伍,以产业集聚人才、以人才引领产业,发挥先进人才的引领作用,补齐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人才短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围绕集团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拓展和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做好技术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第三节科技工作管理机构第十八条集团科技创新部为集团科技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对上向集团主要领导、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党委常委会汇报科技相关重要事项,对下向直属单位传达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党委常委会的有关指示。对外负责与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进行科技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等环节的沟通和协调,对内负责组织直属单位开展科技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十九条直属
9、单位应分别设立科技管理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与集团科技创新部进行科技管理工作的对接,确保科技管理渠道上下通畅。第三章科技项目管理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项目的立项、实施、考核、验收、成果管理和转化等各个环节均应有章可循。第一节科技项目分类与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包括储备技术与可行性研究项目、关键技术攻关与新产品研发项目、工艺优化和改进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软课题(发展战略研究、科技能力研究等)等。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划分:(一)集团指定的科技项目或投资总额在100O万元(含)以上或投资总额占企业净资产20%(含)
10、以上的科技项目为重大科技项目;(二)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投资总额占企业净资产20%以下的科技项目为一般性科技项目。第二十三条集团科技项目管理主要职责:(一)审核集团统一部署及所属单位科技项目的预算计划,并编制年度重点新产品研发计划;(二)组织所属单位进行政府各委办局及集团的科技项目申报;(三)组织相关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与审批;(四)负责科技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并监督、检查及考核所属单位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所属单位科技项目管理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上报本单位科技项目的预算计划;(二)组织开展集团委派的技术攻关任务和科技项目;(三)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等;(四
11、)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审核与上报,并监督、检查及考核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第二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包括立项、实施、验收、后评价等各个阶段的管理。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可以由集团提出,也可以由所属单位自行提出。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权限:(一)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按年度统一纳入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年度预算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年度预算内资本性投入在100O万元(含)以上或占企业净资产20%(含)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还需一事一议单独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二)年度预算外含有资本性投入的一般性科技项目
12、、重大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直属单位审批同意后,报集团科技创新部,由集团科技创新部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三)年度预算外不含资本性投入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直属单位审批同意后,报集团科技创新部,由集团科技创新部并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四)年度预算外不含资本性投入的一般性科技项目的立项由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决策。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的实施,确保达到项目设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第二十九条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集团科技创新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集团科技创新部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13、组织不定期检查,对于实施情况差且未完成进度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详细说明报告,必要时组织集团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给出整改或终止建议。第三十条在重大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立项时提出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集团科技创新部提出变更说明。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实施完成后,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属集团直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重大科技项目的验收报告须报集团科技创新部备案。第三十二条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完成后,集团科技创新部将根据立项可研报告牵头组织对其成果的推广使用、产业化情况等进行后评估。第三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第三十三条集团鼓励所属单位积极申报
14、各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支持的科技项目以及集团科研创新专项基金项目。第三十四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单位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严格依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及验收。第三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单位资金支持并委托集团验收的科技项目、集团科研创新专项基金项目,由集团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依据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执行。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工作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
15、果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等);(四)自筹资金及支持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五)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六)项目预期的产业化完成情况。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实施的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三)项目实施的财务报告;(四)项目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五)项目实施中所获经济效益及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九条项目达到申报书中预定的完成时间后的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集团科技创新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验收初审。第四十条集团科技创新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安排时间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审查未通过的,通知
16、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验收材料。第四十一条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会议评议方式,验收组在评审验收文件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经质疑和充分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第四十三条集团科技创新部结合“验收意见”,组织形成验收报告,并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通报。第四十四条对于委托集团验收的科技项目,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通报后,签发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连同项目实施的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实施的财务报告等上报项目主管单位。第四十五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二)未完成申报书中
17、所规定的投资总额指标,差异达到5%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超过申报书中规定时间半年(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四)没有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作较大调整的;(五)项目资金使用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第四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一年(12个月)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在此期间申请新的项目不予受理。再次申请后仍未通过验收者,退回支持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含本年)内承担项目的资格。第四十七条项目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第四十八条科技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存档,报集团科技创新部备案。第四章科研创新专
18、项基金管理第四十九条为激励所属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设立“集团公司科研创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第五十条创新基金来源于集团专项预算资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000万元。第五十一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一节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第五十二条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所属单位均可作为项目主体,并由集团直属单位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可以由所属单位独自实施,也可由所属单位联合外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共同承担,但项目主体必须是集团所属单位,且原则上知识产权归我方企业所有。集团也
19、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遴选外部项目及项目主体。第五十三条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技术含量较高、相关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市场容量;(二)符合集团的战略规划发展方向、对集团业态调整、产业升级起关键作用的项目。第五十四条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一)结合战略规划中的产业定位,属于集团先进装备制造业务发展需要尽快聚焦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升级需要重点发展的关键部件、产品或系统等集团层面或所属单位层面的重大科研项目。(二)集团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科技研发项目;(三)集团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平台建设相关项目;(四)与集团所属研究院所合作的研发项目;(五)集团及所属单位
20、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等相关项目;(六)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有关委办局支持的项目。第五十五条创新基金支持方式与额度:(一)借款方式。通过与所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款的形式支持项目;(二)委托金方式。通过与项目主体(包含所属单位、外部单位等)签订技术委托合同,以支付技术委托金的形式支持项目,项目所取得的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集团所有,所属单位可有偿使用或购买;(三)资本金注入。通过对所属单位增加资本金的形式支持项目;(四)借款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10%-40%范围内,但委托金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受此限制。第二节项目申请与受理第五十六条申报
21、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准备和实施进展情况;(三)项目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四)已获得国家和省市委办局支持的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五)知识产权、获奖等其他证明材料;(六)对于技术合作项目、科技成果引进及转化项目,还需提供相关协议及合同。第三节项目评审与资金拨付第五十七条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不得少于5人。第五十八条集团科技创新部负责接受和审查所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
22、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五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集团科技创新部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支持建议,并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第六十条经批准的项目,按照集团相关财务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资金拨付手续。第四节项目执行与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对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集团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由集团统一管控或委托直属单位管控,按期监督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资金有效使用、项目按预期进行。第六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时,由科技创新部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并根据专项评估结论,确定项目继续
23、执行或中止。第六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六十四条在管控过程中若发现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项目出现重大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集团有权终止项目支持或收回已支持的创新基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责。第六十五条根据验收时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奖惩。(一)将基金项目完成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当年该单位经营者考核项;(二)设定项目完成情况评级,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该单位再次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和推荐申报其他专项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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