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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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将二矿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外委单位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成立将二矿安全培训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安全培训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
2、: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安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煤炭加工部部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经营科科长、综合科科长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煤监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所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全面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决定;拟定各职能部门岗位职责,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环科为安全培训组织科室。办公室主任:安环科科长成员:安环科培训主管、安环科培训专员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的申报和使用。该计划和培训资金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资
3、金预算。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赛总额的40%o第四条每月底由矿根据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矿实际生产需要,安排次月培训工作,矿领导及各科室按照当月安全教育培训汇总信息,对员工进行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培训。第三章安全培训综合管理第五条将二矿需要组织的安全培训项目包括:(一)对于“三项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组织参加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持证上岗;(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实施针对性安全再培训;(三)对于新入职的其他从业人员,组织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本制度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4、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外来实习、代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入矿需要进行实际操作的,视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72学时的入职安全培训;不需进行实际操作者,只进行安全守则、现场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四)对于全体从业人员,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每年组织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再培训;(五)对于换岗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班组长及以下的操作岗位从业人员,组织进行岗位操作和岗位作业为内容的安全培训;(六)对于安全积分被扣满规定分值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不少于
5、72学时的入职安全培训。第六条各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涵盖培训计划编制、培训师资建设、培训硬件保障、培训课程建设、培训质量控制、培训工作改进等方面,内容涉及培训工作各个环节。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第七条各外委单位每年在识别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培训工作。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应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对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有较大调整,还应制定月度安全培训计划。第八条安全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授课费用:包括内部教师的授课酬金,以及外部教师的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等;(二)教学条件费:包括教学条件建设与改善所
6、产生的费用、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用品购置费等,实操实训教学条件建设费;(三)师资建设费:包括安全培训教师的培养费、培训费;(四)教学资源费:包括教学大纲、教材、课件、试题、案例、视频教学资源以及其他教学资料的编制、开发、购置、印刷所产生的费用;(五)教学活动费:包括教学研讨、教学比赛、安全知识比赛等安全培训活动所产生的奖品、奖金以及活动组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六)考试与外出培训费:外出进行安全考试与安全培训的报名费、考试费、学费、资料费、取证费、食宿、交通费等;(七)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费或考试费,此部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报销;(八)安全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第九条外委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入职安
7、全培训的,所发生的教师酬金原则上由外委单位承担,具体支付标准与方式等具体事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从业人员个人。第十条加强培训条件建设。各外委单位应具有能够满足60人以上同时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及相应的教学设施,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第十一条加强培训课程建设。各外委单位要根据安全培训的实际需要,遴选一批专业性强、培训量大的课程进行立项建设,编制课程讲义,开发教学课件,建设教学资源。第十二条分岗位建设事故案例库。做好现有事故案例的分类、编号和编辑整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安全事故案例,加大事故案例的收集和补充力度,为案例教学提供支撑。第十三条分岗位建设考核试题库。做好现有试题的
8、收集、整理、审核和新试题的编制、审核、入库工作;对已入库试题进行跟踪评估、纠错和调整,不断提高各岗位试题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实行安全培训试题与e课堂试题的联动,及时将入库试题发布到e课堂,用于全员安全学习。第十四条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安全培训需求的内外部师资队伍。根据安全培训内容,以内容对口部门负责人为团队骨干,分模块建设若干个师资团队,每个团队由不少于3名内部或外部教师组成。第十五条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引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员评价和听课人员评价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50%。即: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二学员评价得分义50%+听课人员评价X50%第十六条每位教师授课结束时,管理人
9、员向学员发放和回收教学质量评价表。每次评价问卷回收率不低于85%,回收的评价表数量不低于听课学员的50%o教学质量评价表回收后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存入安全培训档案(一期一档)。学员填写的教学质量评价原始表单独成卷和保管,不进入安全培训档案,一年后销毁。第十七条矿内部有关管理人员要积极深入安全培训课堂,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建议。各级管理人员听课次数控制数量如下:第十八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季度通报、半年核定。安环科每季度对安全培训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形成当季教学质量(临时)结果,分别向任课教师通报,以便任课教师及时获得教学质量反馈信息,改
10、进教学工作。安环科每半年对教师教学质量计算、核定一次,核定结果报经营科,作为教师评价期内课时酬金的发放依据。计算时,各部分得分分别取评价期内的平均得分。在评价期内没有被听课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学员评价结果为准。第十九条在各级安全培训多媒体课件比赛、讲课比赛中获得奖励的教师,在当期教学质量评价中给予相应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一)教学过程中发表反动言论的;(二)未经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取消教学任务的;(三)不按要求上交课件等教学材料,导致无法向学员发放教学材料的;(四)教学内容明显与教学大纲不符的;或实操教学不问不管,完全由学员自己
11、练习的;(五)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第二十一条内部兼职教师安全培训的课时酬金,按每课时100元发放,由安环科每月统计,每月月初将统计结果报经营科,经营科根据统计结果,将课时酬金纳入个人当月薪资。另根据每半年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补发对应课时欠缺酬金。课堂教学的课时酬金标准如下:实操教学的课时酬金标准按照课堂教学课时酬金义0.9执行。外委从业人员担任安全培训教师的,课时酬金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由经营科发放。第二十二条根据安全培训的内容特点,引入影视教学、视频教学、软件教学和远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解决师资不足困难。第二十三条加强培训组织管理。培训任务确定后,应尽早向
12、培训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向任课教师提供培训性质、培训对象、培训大纲以及教学质量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信息,以便培训教师充分了解培训任务,做好教学准备;同时,还应征询培训教师意见,提前做好教学设备的准备和调试工作。每次培训前,必须提前向培训对象发放纸质或电子版教学讲义或教学课件。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初次安全培训的,必须同时发放培训方案和与其岗位相对应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在每期培训前,培训管理人员须介绍与本次培训相关的情况,并就考勤、课堂纪律以及考核办法等问题进行说明,进行简单的培训动员,提出相关要求。第二十四条加强培训课堂管理。听课学员应提前K)分钟到达教室进行签到,关闭
13、手机(或设置为静音/振动),并放置至手机停车场或者将手机集中保管。加强课堂考勤管理,每两个学时签到一次。严禁他人代签。培训结束后,对安全培训签到表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安全培训缺勤统计表,存入安全培训档案(一期一档)。凡听课学时不足的,必须按照“缺什么内容补什么内容”的原则补足对应学时之后方可参加考试。学员填写的安全培训签到表单独成卷和保管,不进入安全培训档案,一年后销毁。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建立安全培训的持续改进机制。工作过程中,应积极通过多
14、种方式,就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组织、培训效果等内容征求管理人员、培训对象、培训教师的意见。培训结束后,必须对当期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就进一步改进安全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持续改进。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二十八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提出考核申请,并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政府管理部
15、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复试。(一)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二)分管安全、采剥、机电、运输、地测等工作的副矿长;(三)安全环境监察人员;(四)采剥、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科室和技术负责人。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2018年6月1日以后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作业岗位名单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本办法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16、局发布的特种作业岗位名单中“煤矿安全作业”中的作业人员。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时参加复审。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章其他从业人员入职安全培训与再培训第三十三条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三十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第三十五条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培训大纲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发布培训大纲之前,按照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
17、司煤炭生产板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附件1)执行。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的笔试由矿统一组织,试题从题库中抽取,分岗位进行命题与考试。实操考核按照各岗位实操教学大纲进行。考核全部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培训。笔试与实操结果均达到合格的,当期安全培训为合格。第三十七条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以脱产形式进行,不得以班前会或班后会等形式代替。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再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岗位要求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主要包括:(一)有关安全生产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
18、、新方法;(三)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新制度、新方法;(五)安全生产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六)应急救援专项培训或练习;(七)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登高作业、生产指挥车驾驶等专题培训。第七章转岗(含重新上岗)和“四新”安全培训第三十九条转岗和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班组长及以下的操作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岗位专业模块”和“实操训练模块”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十条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由主持该项工作的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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