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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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保障部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规范后勤保障部纪委(以下简称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切实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学校纪
2、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学校纪委报告;(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三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四条日常监督要坚持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以领导班子、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为重点,以惩前延后、治病救人为目的,统筹运用组织监督、纪
3、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强化严在平时、抓在日常意识。第五条日常监督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咬耳扯袖。第六条在监督内容上,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和六大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以及后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控机制建设、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第七条在监督方式上,要综合运用廉洁教育、专项检查、调查研究、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提醒谈话、工作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
4、令检查、诫勉谈话、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述责述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抓好巡视巡察整改等多种监督方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过错酿成大问题。第八条坚持实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按照月度抽查、季度检查的方式,重点突出党员干部、关键少数、重要岗位、重要人员,围绕人力资源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各类招标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四条监督主线,督促健全流程、完善标准、规范运行。第九条推进后勤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以监督促进各项制度日益健全,推动建立以岗位为点、以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内部管控机制,不断形成人人按制度办事、事事按制度办理的行动自觉。严肃查处对制度缺乏敬畏、不按制度行事
5、、不遵守制度、逃避制度监管的问题,对制度执行不力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十条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师生群众。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二)依规依纪。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
6、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专责以上管理人员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选用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第十二条做好选人用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分析研判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第十三条针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职尽责方面的存在
7、的廉洁风险和突出问题,向有关人员、党支部或者单位发送纪律检查建议书。通过督促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第三章问题线索处置第十四条对信访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问题线索应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第十五条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件件有着落。第十六条对反映同级
8、党委委员,以及后勤保障部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第十七条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谈话函询第十八条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督促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第十九条采取约谈、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按程序报批。第二十条谈话应当由后勤保障部党委或纪委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分管部领导、所在党支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分管部领导或所在党支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委谈
9、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函询应当发函给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其所在党支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领导干部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领导干部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委。第二十二条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
10、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又报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第二十三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第五章初步核实第二十四条后勤保障部党委、纪委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五条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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