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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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工商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福州工商学院学院英文名称:FUZHOUTECHNOLOGYANDBUSINESSCOLLEGE学院地址:路1号,邮编:350715o第三条学院举办者:福建恒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条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第五条办学宗旨:全
2、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培养适应福建乃至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应用技术型高级专门人才。第六条办学定位类别定位:应用型普通本科民办院校。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学科定位:以经管类学科为主,工科类学科为辅,文、法、艺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第七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校生规模暂定8000人左右,结合办学条件相应调整。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受教学
3、、科研、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成员8人,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2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3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4 .聘任和解聘院长;5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6 .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工作会议,一次董事会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
4、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7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8 .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9 .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二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
5、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职位,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第十三条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院长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 .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 .组织学院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4,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5 .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6 .主持院务会议
6、,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管理工作;7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第十四条学院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院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十五条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咨询和审议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l2o学术委员会组
7、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六条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院长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学院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应包含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承担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第十八条学院设置职称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
8、可以设置其它委员会。第三章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第十九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化教育结构。第二十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二十一条学院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第二十二条学院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第二十三条学院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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