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政府债务管理和防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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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政府债务管理和防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镇级(含各镇、开发区、街道,下同)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控制债务规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优化镇级债务管理和防控债务风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工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镇级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推动镇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一)分清责任。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
2、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二)全面规范。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严格报备报批程序,将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三)不出风险。以不发生镇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四)稳步推进。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安全可控。三、工作举措(一)核实、锁定镇级存量债务结合审计核实确认数据、统筹考虑相关因素后,确定各镇街(区)存量债务基数。审计机关每年年初对镇街上年度债务变化情况严格审计,确保存量债务数据准确。(二)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1 .坚决制止违规违法融资行为。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不得通过单位
3、、企业和个人举借政府性债务;严禁违规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举借政府性债务;严禁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规范举借担保行为,各镇街(区)不得为平台融资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镇级融资平台不得要求县级融资平台提供信用担保、不得跨区域互保,不得为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借款提供信用担保。2 .强化对地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管。严禁各镇街(区)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向国有企业注资行为,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业拨付资金;强化镇级国有企业债务约束,完善镇级国有
4、企业重大融资报备制度,对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国有企业,从严控制新增债务融资。3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从源头上严控新增债务,凡新开工项目需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后,方可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举债建设项目,报县政府审批后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借债务。对灭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三)妥善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各镇街(区)在摸清债务总量、类别、期限结构、偿债安排后,要大力压减基本建设支出、严控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各类资金资产,多渠道化解存量债务。1 .制定稳妥化解存量债务风险方案,明确任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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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政府 债务 管理 风险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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