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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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按照消除农村房屋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终目标,依法依规对全县14个乡镇(街道)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排查。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二、工作要求排查范围是全县行政村(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下辖的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大类。一是对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由乡镇(
2、街道)按照附表1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在农房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完成原有房屋信息的复核、补充、上传。二是对非自建房的农村公共建筑,由乡镇(街道)按照附表2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在系统中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涉及相关责任部门的公共建筑,按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排查职责分工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农村公共建筑进行核实后上传系统。三、职责划分县排查整治办统筹协调全县排查整治工作,其中县住建局为总牵头部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4个部门为协同牵头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要突出部门协同、聚焦聚力。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必须落实3个责任:一是
3、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即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承担整治责任。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负责,各行政村对本村域负责。把属地责任落实到各个层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县教育局、县统战部(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排查程序(一)逐户排查录入。在全面排查阶段,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已录入农房信息管理系统的
4、农村自建房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该系统APP,逐户对原有农村自建房信息进行复核,并需重新拍摄房屋正面照片上传。对非自建房的其他建筑,由乡镇(街道)通过系统APP实地采集信息,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按照排查职责分工核实后上传。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确保人员安全。(二)开展安全鉴定。对于重点排查的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公共房屋,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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