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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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在XX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XX市优化营商环境
2、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本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的线下营利性教育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培训。第三条(管理原则)外商
3、投资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市积极推动教育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支持外商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是本市职业培训事业的组成部分,依法与本国投资者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XX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申请的培训项目未列入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鼓励条款)鼓励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引进具备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鼓励在本市新兴产业及急需紧缺人力资源领域开展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办学。
4、第五条(禁止条款)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外商投资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第六条(工作职责)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市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开展综合监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本市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及外国投资者的信息报告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举办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培训领域投资或管
5、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三)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五)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六)有与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七)有与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材和各项管理制度;(八)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办学设置标准参照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第
6、八条(审批方式及审批部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九条(办学机构名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后,以保留的公司名称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名称采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一般表述为“XX市+XX(
7、字号)+XX(专业特色或办学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使用简称的,可以在申请设立时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在批准决定书及办学许可证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第十条(举办者申请)外商投资培训机构举办者作为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设立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明确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并签署送达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法人资格材料。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
8、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三)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章程(含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学生与教师安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四)告
9、知承诺书。有两个及以上举办者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方法等。举办涉及特殊行业准入许可的培训项目,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举办的,需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查同意或备案的文件。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的翻译文件。第十二条(审批机关的告知)审批机关向社会公示统一制式的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举办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内容包括:(一)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二)准予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材料,以及违诺失信的
10、法律后果等;(三)审批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监管方式等;(四)审批机关认定违诺失信行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等级划分标准,以及举办者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渠道;(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承诺)举办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递交审批机关:(一)已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且符合获得许可的全部条件;(二)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三)愿意承担违诺失信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机关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四)所作承诺是举办者真实意思表示。第十四条(审批机关的审批)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
11、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做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同意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理由。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和举办者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机关和举办者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应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举办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办学许可,并应当标明外商投资或者港澳台投资。第十五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是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期限应当与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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