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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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市监医械(2023)59号)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和山西省药监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晋药监办函(2023)11号)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大同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3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大同市市场监督管
2、理局2023年4月14日大同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夯实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试行)所称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的风险程度、经营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监管信用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对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监管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活动的全过程。第二章监管级别的确定与调整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大同
3、市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根据大同市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监管级别。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重点监管品种目录进行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产品的风险程度;(二)产品经营的风险程度;(三)产品监督抽验情况;(四)产品召回情况;(五)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六)风险会商情况。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分为四个级别。(一)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和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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