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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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区技工院校规范管理,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技工院校规范管理,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
2、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实施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办技工院校是指自治区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社会举办的技工院校。本办法所称民办技工院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技工院校。第三条技工院校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的任
3、务,是面向社会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高级工、中级工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和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第四条技工院校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教育方针,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第五条技工院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区技工教育和
4、职业技能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技工院校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技工院校并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技工院校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技工院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健康、自然灾害预防、禁毒预防教育、非法集资预防处置等工作。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其举办的技工院校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第二章党务政务第六条公办技工院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应当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七条技工院校
5、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接受地方党委、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归口管理和属地化原则,公办技工院校党建工作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负责;民办技工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技工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技工院校应当设置教
6、学教研、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安全维稳等机构,配备工作力量,强化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第八条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技工院校要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把思想政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第九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并同所在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协同
7、推进加强学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发展。第十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技工院校校长(院长)、副校长(副院长)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须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第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
8、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鼓励技工院校利用教学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职业培训。第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当遵守学制教育规定。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
9、少于1年、2年。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当坚持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人才培养标准,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检查,评价教学效果。技工院校应当按照教学规定,科学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当结合教学需求和技术发展开发线上和掌上教学平台。第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当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深入开展思想政治铸魂育人,把立德树人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第十八条技工院校应
10、当将思政课作为立德树人关键课程,同时加强其他课程思想政治建设,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传授、技能培养融合统一。第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当坚持培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育,其中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专题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6学时。应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第二十条技工院校应当严格落实体育、美育课程开设要求,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美育课。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或替代体育课。要积极开展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安
11、全意识和心理素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当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创办第二课堂和兴趣小组活动,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的育人功能,培育良好的教学风气,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第二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研工作,根据技工教育特点,围绕专业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监管,确保教学质量。第二十四条技工院校与其他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或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联合办学。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
12、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联合办学。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原则上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职业技能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技工院校应当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第二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当实行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内容应当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结合。第四章教材管理第二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德育等公共课教材应当使用人社部统一开发教材。严禁技工院校使用盗版教材。技工院校可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13、。第二十八条技工院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第二十九条专业课程教材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和岗位要求。第三十条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第三十一条在全国和自治区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技工院校可根据本校技能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有关要求补充编写反映本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专业教学材料。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第三十
14、二条教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的;(二)教材内容出现科学性错误的;(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四)盗版盗印教材的;(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类教材及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的;(六)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级、自治区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的;(七)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的;(八)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的;(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技工院校选用境外教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三十三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技工院校在确
15、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指导下,自治区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建立技工院校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技工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分别报地级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技工教育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技工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第五章师资队伍第三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需要拟订师资队伍建设规
16、划,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努力组建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技工院校师生比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文化理论课教师、“一体化”教师、兼职教师比例须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七条技工院校聘任专任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聘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有关规定,民办技工院校可参照执行。技工院校应当逐步提高“一体化”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第三十八条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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