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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级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
3、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
4、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预算审查前应当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保障市人大代表对市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视察、专题审查、办理议案建议等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财政部门反馈。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市人大代表关于预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办理意见应当书面向代表反馈,并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预算工委。第八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决算信息进行公开。市人大财经
5、委、预算工委应当对预算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公开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市级预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市政府财政部门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文件材料,应当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
6、的初步方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第十条预算报告内容包括: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完成预算的措施、工作重点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预算执行情况表和预算草案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
7、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按保险项目编制,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五)市级预算部门预算收支报表;(六)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按项目单独编列,并作出具体说明;(七)市级财政专户收支表;(八)预算收支重要名词、概念及政策解读;(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安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结构优化、
8、质量提高的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发挥优化国有
9、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基金绩效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五)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效果的情况。(六)部门预算: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项目库管理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
10、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七)转移支付:各类转移支付保障市级财政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的情况。(八)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根据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偿还的情况;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九)财政政策: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
11、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十一)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前及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及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在预算审查前,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对财税、审计、国库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第十三条预算工委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时,应
12、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可行性审查,可以采取一定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十四条市人大财经委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报告,以及预算工委关于预先审查情况的汇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第十五条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汇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可以视情况要求市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市人大财经委、
13、预算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市政府财政部门书面反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及市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大代表。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审查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时,可以采取代表团分组审议、联组审议或者组织部分代表集中审议方式,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预算报告进行修改、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由预算工委汇总,市人大财经委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第十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各
14、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市人大代表。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市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并在批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抄送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
15、委员会、预算工委。第二十条市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派出机构预算应当单独编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并作为市级预算的附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二)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情况;(三)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四)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五)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情况;(六)财政管理工作情况;(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
16、决定执行情况和预算审查结果报告落实情况;(八)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完成全年预算的工作措施;(十)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等日常监督,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执行进度。各项收入、支出预算执行率高于或低于序时进度百分之十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预算工委说明情况,预算工委可以采取调研、专题审议等方式进行监督。(二)市级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预算工委每年选取一至二项重点支出或重大投资项目,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开展跟踪监督。(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情况。(四)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
17、议的情况及完成预算的措施。(五)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回答询问。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选取部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报送预算执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数据信息及报表。市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每
18、季度提供预算执行分析、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利用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实现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部门预算执行、转移支付下达、重点项目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政府债务等方面的实时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情况,对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
19、、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债务数额的。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调整的,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一般于当年六月至十月期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委通报。预算工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
20、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第三十二条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二)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情况;(四)调整后预算收支平衡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同时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五条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
21、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决算草案包括:(一)决算编制说明;(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三)市级预算部门收支决算表;(四)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表;(五)市级财政专户收支表;(六)预算的追加追减以及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情况;(七)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对市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入情况;(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绩效情况;(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四)资金结余情况;(五)市级预算调整以及执行情况;(六)财政转
22、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七)经批准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市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市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三十七条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提前介入,了解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预算工委对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决算审查。经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委
23、可以选取部分部门决算及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第三十八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听取市政府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预算工委预先审查情况报告,对决算报告、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决算草案作出总体评价;对批准决算草案提出建议;对决算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建议等。第三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
24、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市级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对市级决算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并作出决议。第四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在批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抄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市政府应当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审议
25、决定撤销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主动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方案时,提供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整体战略目标表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五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审查监督市政府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完成,加强对绩效运行、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监控、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对重点部门、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性债务等进行专项绩效评价,并听取和审议关于绩效评价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四十六条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对照绩效目标、支出预算计划和支出政策等,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和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跟踪监督绩效管理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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