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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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各市(区)局、分局,市局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市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3月30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我市户籍准入申请、办理等流程,根据国家、省户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
2、二条申请户籍准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
3、证明;(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被申请人子女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其他子女书面承诺;(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其他已退休人员的还应当出示离退休证件;(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凭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件;(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子女夫
5、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九)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
6、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情形的,由军人的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项“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十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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