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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强化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第三条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立足学校实际,以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
2、型人才为目标,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构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设置与调整长效机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设置是指设置新专业及新专业相关建设工作,专业调整是指已设专业招生调整和专业退出、撤销以及专业名称调整。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学科专业结构布局、人才培养质量、创业就业等情况,对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与协调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各项工作。第七条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专业评估、整改等工作。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在研究、决定专业设置
3、与调整时,应注重吸收校外企事业等单位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跨学科专家参加。第八条专业设置与调整遇有争议,教学指导委员会难以或不能形成决议时,进一步提交学校学术委员研究、审议。第九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决定,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第三章新专业设置第十条新专业设置应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
4、学校设置新专业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7 .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第十二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十三条学校每年设置新专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严格控制新专业设置,二级学院如确需设置新专业的,原则上院内专业数量要实现动态平衡。第十四条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新
5、专业应组织专家对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五条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 .学院发展规划;2 .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完整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3 .专业设置申请表(按照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4 .拟设置专业建设规划;5 .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6 .其他必要的补充说明材料。第十六条教务处根据年度专业申报情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办学条件等,对申请设置专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于每
6、年6月底前提出拟新设专业建议名单,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第十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确定拟新设专业名单。第十八条拟新设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年7月底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各专业按照公示期间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申报材料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四章新专业建设与评估第十九条新专业建设期为一般为6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有3届毕业生毕业。第二十条新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一般应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第二十一条新专业负责人具体
7、负责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工作,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新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在没有毕业生之前,专业所在学院每年应对照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对新设置专业进行评估,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在新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下一学年度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缩减招生计划等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新专业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较低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限制或停止专业招生。第五章专业预警与退出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春学期对专业开展校内专
8、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三项的专业,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专业退出预警。1 .或公布连续2年预警的专业;2 .省专业评估排名或学校专业评估排名后五分之一或不合格的专业;3 .第一志愿填报率连续2年W15%的专业;4 .新生未报到率(含报到后放弃入学资格的)连续2年N5%的专业;5 .学生连续2年专业申请转出率50%的专业;6 .毕业生连续2年初次就业率校内排名后10%的专业;7 .有一届毕业生时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生师比大于30:1或专业教师不足10人)仍不足的专业。第二十七条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专业
9、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研究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与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被预警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适当缩减招生规模,连续2次预警的专业予以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第二十九条停止招生专业,按以下方式处理:1.停止招生的专业,专业所在学院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学校提出专业评估申请,经评估合格,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恢复招生。恢复招生后连续2年不能完成招生指标的50%(含专业转出学生),或连续2年第一志愿填报率10%的,第三年停止招生,列入撤销专业。2.被列入撤销的专业,经学校组织论证,认为确实不具有招生资格或条件的,在校学生毕业后
10、,予以正式撤销。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中任何三项的专业,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实行专业退出。1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专业;2 .根据学校专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3 .连续3年停止招生的专业(连续5年停止招生的专业自动退出);4 .XX省专业评估或学校专业评估连续2次排名后五分之一或不合格的专业;5 .第一志愿填报率连续3年W15%的专业;6 .新生未报到率(含报到后放弃入学资格的)连续3年N5%的专业;7 .学生连续3年专业申请转出率50%的专业;8 .毕业生连续3年初次就业率校内排名后10%的专业;9 .2次专业预警整改后办
11、学条件与师资队伍(生师比大于30:1或专业教师不足10人)仍不足的专业。第三十一条退出的专业,经学校组织论证,认为确实不具有招生资格或条件的,在校学生毕业后,予以正式撤销。撤销的专业,按程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第三十二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新设置专业获批后,专业所在学院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做好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第三十四条新设置专业获批后,学校为新专业提供一定建设经费,支持新设置专业建设。第三十五条学校调整专业须妥善安排好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第三十六条学校为撤销专业所在学院提供相关支持,帮助被撤销专业教师转岗分流,或安排教师进行培训、进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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