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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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鄂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9日鄂州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政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灭火救援和训练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防水源,是指主要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
2、织灭火救援和日常训练时使用的消防水源,具体包括:(一)市政消火栓:城市和村镇道路上配建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二)天然取水点:设有消防车取水设施的井水等地下水源,江、河、湖、水库等天然消防水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建筑配建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等市政消防水源建设与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有公共供水管网的街道、乡镇建设市政消火栓,并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池、水
3、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作为补充,解决偏远农村、城中村、森林林地等地段消防给水不足问题。市政消火栓和天然取水点的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应报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和天然取水点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内容,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等市政消防水源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涉及
4、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城镇道路建设、城市更新、供水系统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环节将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纳入重点审查范围。(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含配套供水管网)、天然取水点等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和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批复。(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要求,将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等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含配套供水管网)的建设等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
5、,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核、同步安装、同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将市政消火栓(含配套供水管网)档案资料移交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办、考核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将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等数据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建设范围,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动态信息,实现数据智能化、信息化。(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合同约定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并负责根据需要在已投入使用道路增设市政消火栓。(七)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
6、政府应当将市政消防水源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损毁、偷盗市政消火栓和盗用消防用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等市政消防水源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市政消火栓、天然取水点等市政消防水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新建市政道路配建的市政消火栓应确保水压和流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市政道路改建、扩建或城市更新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同步补建市政消火栓。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管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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