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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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7日运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
2、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滞蓄,规划引领、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统筹谋划、新老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
3、绵城市建设、管理、申报和指导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单位实施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排水防涝、黑臭水体等)按照海绵城市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和改造。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供应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牵头开展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市住建局负责对本单位新建和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海绵城市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和改造。市水务局负责所辖河道建设整治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落实。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
4、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在规划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在土地供应环节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八条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相应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制定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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