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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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抵押,建立在大学生诚实守信基础上的信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100%贴息。其目的是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就读期间的所需学费和住宿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贷款人是指为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人指在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为保证学校国家助学
2、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学校建立三级管理模式。成立高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全校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指导和监督本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的宣传、申请、审核、贷后管理等。第五条贷款期间的主要组织工作由校
3、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其它各部门凡涉及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时要密切配合校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开展好各项工作。校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和各院系工作的具体职责分述如下。(一)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职责。1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省资助管理中心的日常业务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等。2 .按时向省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我校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在省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的授权范围内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3 .制定学校年度助学贷款工作安排意见,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4 .负责建立
4、整理、保管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5 .配合财务处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工作。6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传下达等工作。7 .根据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全校学生贷款日常网络数据的整理修改、上报等;指导各院系维护好台帐管理信息系统。8 .指导和督促各院系对贷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二)财务处具体职责。1.做好与XX市政府财政部门日常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2.按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向省资助中心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3,按规定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4.提供正确
5、的学校基本账户信息,确保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正常划拨。(三)各院系具体职责。1 .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及诚信教育、金融政策教育等活动。2 .负责受理本院系学生的贷款申请,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本院系申请贷款的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资格初审,并组织学生通过网上系统录入学生信息,进行网上贷款申请。3 .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报校资助管理中心,保证本院系的管理台帐与资助中心始终保持一致。4 .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人义务,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纠正和处理。5 .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诚
6、信教育专题讲座、演讲、征文等活动,加强学生的信用还贷意识。6 .组织好贷款学生的金额核对、发放、毕业前的贷款确认、提前还款及贷后跟踪服务等工作。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五)无不良诚信记录,承诺向学校及贷款经办银行及时提供上学期
7、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六)自愿与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七)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八)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要做到应贷尽贷。申请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由贷款学生本人根据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最短不少于5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2015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开学办理一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在新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
8、面申请。凡在入学时向学校提出申请贷款的学生,需首先办理缓交学费的手续。申请贷款学生须向学校如实提交以下资料:(一)认真并如实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所需的信息。(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三)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必须加盖公章,公章要清晰可辨。第九条各院系对申请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对符合申请贷款的学生名单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对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给予谢绝。第十条院系将审查通过借款学生材料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校资助管理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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