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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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以及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学分制管理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个别专业与企业签约进行定向培养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的开学时间一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2、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新生报到后一周内招生部门将请假学生统计表提供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3、,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与录取信息、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
4、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系(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2周内以系(院)为单位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完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2周者,取消注册资格,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三章考核
5、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院考试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
6、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或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成绩认定办法见学院考试及成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予以认定。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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