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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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
2、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五条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
3、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一)公开竞争类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二)绩效奖补类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1.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2 .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根据各市(地)、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
4、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详见附件1)。3 .孵化器载体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详见附件2)。(三)据实奖补类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
5、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4 .技术交易奖补。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5 .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
6、,0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6 .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兑现流程第七条启动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3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
7、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原则上,省科技厅应于上半年完成申报通知发布工作。第八条组织评审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第九条请示报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支持建议,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第十条网上公示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将拟支持对象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
8、议的,省科技厅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一条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9、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工作。(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市(地)县和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省直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实施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
10、理实质性挂钩,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各市(地)、县(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全过程预算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
11、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附件:1.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2.黑龙江省孵化器载体建设奖励细则附件1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3号)关于推进市(地)、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二、支持对象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三、支持条件(一)面向市(地)政府(行署)。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
12、绩优秀。(二)面向县(市)政府。在创新支撑、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方面成效明显,形成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四、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市(地)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IOoo万元、900万元、800万元奖励。按照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县(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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