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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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全面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流程,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21)6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农2022)8号)、重庆市财政局等13个部门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
2、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是指由重庆市财政系统统筹建设的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第三条纳入“一卡通”系统的补贴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系统,以个人自主申报的“一卡通”账户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纳入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镇乡(街道)、村(社区)、学校、金融机构、实施运维公司、补贴对象和其他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等组织和个
3、人,以及上述主体涉及个人账户管理、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监管、运维等过程的工作业务。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建设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推进、督导、检查“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第六条重庆市财政局收支中心负责系统建设、对接等相关技术方案、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等审核、监督、管理。第七条重庆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归口业务部门纳入“一卡通”发放补贴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纳入市级清单的补贴资金发放规章制度,制定纳入“一卡通”系统相关政策和规范,监督检查各区县主管部门资金发放情况。第九条各区
4、县财政部门统筹本区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会同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预算安排等工作;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一卡通”系统建设、系统运行;会同主管部门对自行纳入项目的流程进行梳理,并动态调整、公开公示本区县补贴政策清单;配合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文件和发放信息等;统筹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等单位开展“一卡通”发放管理自查工作。第十条各区县财政部门牵头,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规定,依法择优选择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代发金融机构,签订补贴资金代发协议,明确资金支付、补贴通知、数据
5、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安全、准确、足额发放补贴资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代发协议到期后,按照相关规定重新依法择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代发金融机构。第十一条区县主管部门制定纳入区县自定清单的补贴资金发放规章制度;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公开公示归口补贴政策清单;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镇乡(街道)或其他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公示等工作;负责资金发放和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牵头归口业务审核、发放管理过程中自查及问题整改工作;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第十二条各镇乡(街道)、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
6、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和“一卡通”账户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负责本单位的审核、发放管理自查及问题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投诉、信访等工作。第十三条各村(社区)负责线下协助镇乡(街道)“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核实等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由村(社区)负责“一卡通”账户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解读、公开公示、业务查询、政策咨询、投诉、信访等工作。第十四条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为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街道)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服务;
7、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受补贴群众“一卡通”账户中;根据区县财政部门要求对补贴对象进行发放信息的通知提醒;建立对账机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和其他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对账管理,并积极处理代发失败的问题数据。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审计。第十六条实施运维公司负责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系统建设,负责“一卡通”系统的安装、部署、测试、培训I,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响应和处理。第三章资金范围第十七条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各级各部门需全面梳理可以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政策和项目。补贴政策清单包括规定清单和自定清单,规定清单由市财政局统
8、一发布,自定清单由市级部门、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补贴政策清单内补贴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实行“一卡通”发放。对于突发、应急、救助等特殊补贴项目,应根据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时完成发放。第十九条补贴政策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除中央和市级另有规定外,各区县动态新增年度补贴政策均应纳入补贴政策清单;政策到期补贴项目不再执行的,应及时在补贴政策清单中删除相应项目信息。第二十条补贴政策清单调整流程:市级清单调整,由市级主管部门函告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调整补贴政策规定清单;区县清单调整,由区县主管部门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再函告区县财政局同意后,由区县财政局
9、调整补贴政策自定清单。第四章个人“一卡通”账户管理第二十一条个人“一卡通”账户原则上按照“自主申报、一人一卡”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一卡通”账户由补贴对象或监护人向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申报,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审核后录入“一卡通”系统。第二十三条“一卡通”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根据以下流程进行变更:(一)账户正常变更流程原个人“一卡通”账户已经银行挂失、失效、停用、冻结等无法正常使用,或原个人“一卡通”账户为二类卡需要变更成一类卡等情况,补贴对象或监护人按程序重新申报,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在“一卡通”系统中进行变更。(二)账户特殊变更流程已登记个人“一卡通”账户为
10、正常可用的一类卡时,如补贴对象或监护人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时,需要补贴对象书面说明并签字,向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进行变更申请,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生效。第二十四条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账户中,有特殊情况时,经区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代领方式发放。第二十五条办理代领需要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和代领人同意,并提供各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佐证材料。第五章补贴数据发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依托“一卡通”系统中登记的“一卡通”账户进行发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经镇乡(街道)、学校等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组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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