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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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性能,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并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学校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对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
2、理调配,资源共享,发挥效益,完善制度。第四条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申报、保管使用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调配、报废、赔偿等工作的审核与监督执行等工作;国资处负责计划、调配、报废、赔偿等工作的复核以及配置论证、招标采购、组织供货安装验收等工作。第五条学院(部、中心)均须按国资处资产管理要求确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帐物卡管理,并在业务上要接受国资处和教务处的指导。第二章仪器设备分类与计价第六条根据财政部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耐用期在1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
3、以上(含1000元)者列为固定资产;(二)10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者列为低值耐用品;(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第七条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一)仪器仪表;(二)机电设备;(三)电子设备;(四)印刷机械;(五)卫生医疗器械;(六)文体设备;(七)标本模型;(八)量具、工具和器皿;(九)其它设备。第八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一)新购入和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价或调拨价入帐;(二)自制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经审计核定入帐;(三)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值
4、的估价入帐;(四)成套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经费增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仪器设备的零部件被拆除或损毁应减少相应原值;(五)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六)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购置第九条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各自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出反映急需和必须相对实际的教学仪器设备添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第十条学院(部、中心)要根据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较合理的年度添置计划。第十一条学院(部、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报送年度添置计划,并将分项X
5、X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书(可从国资处网页下载)送交实践教学科(以下简称实践科),由实践科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第十二条属于新建实验室(含子实验室)、改扩建各类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计划须按XX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填报。第十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零星添置计划,按以下权限审批: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添置计划,使用单位填写XX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书送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送国资处执行招标采购。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添置计划,使用单位填写XX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书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并报分管校长研究决定。第十四条根据学院(部、中心)仪器设备添置计划总价值情况和实际需要,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进
6、行计划论证,国资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五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另行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需要,国资处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进行论证。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采购程序。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精神,贵重仪器设备严禁重复购置。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制度,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主管部门再次询价,在监审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十八条进口设备的购置,应特别慎重,严格掌握。(一)国内已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
7、不向国外订货;(二)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属必要而且先进的,方能列入计划;(三)对订货计划中所列各项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先进性,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查。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九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及装箱单、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对所购仪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开箱验收,必要时提请供货单位派员安装调试,若发现问题,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索赔手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需要,使用单位提请国资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尽快投入使用。第二十条一般仪器在到货五天内,由使用单位组
8、织相关技术人员,按说明书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经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及进口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做好验收工作,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任务,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第二十一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应详细填写“XX学院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同时填写“贵重精密仪器验收报告”到国资处进行资产登记,设备管理部门开出“XX学院固定资产报增单”,并连同原始发票办理财务结帐手续。财务部门对没有办理“XX学院固定资产报增单”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二条教学、科研、自筹经费、无偿调入、捐赠等仪器设备的增加,不论经费来源,
9、一律由国资处建账管理。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所有权属于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管理。学院(部、中心)按国资处资产管理办法入帐、编号、制卡,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学院(部、中心)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完好)、“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则不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做好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学院(部、中心)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定”(定人保管、定时养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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