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关于深化党内问责机制建设问题研究(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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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党内问责机制建设问题研究关于深化党内问责机制建设问题研究时间:2016年06月220王品华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指出: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从实践情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问责方面查处了一大批典型案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的鲜明导向,有效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党内问责的丰富实践,为进一步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健全党内问责制度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一、关于党内问责启动方面问题一
2、是问责概念不清。有的认为党内问责,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党的形象、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据党内法规追究责任的活动,既包括党纪处分,也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职务调整等其他所有的责任追究方式。有的认为,党内问责仅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但又没有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有的认为党内问责内容情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所有职责行为的问责,有的则认为仅限于落实党的建设责任不力问题的追究,不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二是问责对象不明。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一把手”责任与分管责任难以分清。实践中有的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3、用分管责任代替“一把手”责任,操作弹性及空间过大,规定不够严密。比如,“决策失误”、“选人失察”,往往都是经过“集体讨论”,出现问题到底追究哪个人的责任,往往难以判定。另外在什么情形下,上追一级或上追几级,也缺乏具体标准。有的同志提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一般只认为只是党委、纪委“一把手”的责任,其他分管领导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需要明确界定,以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确保应追必追到位。三是问责程序不细。哪些情形必须问责,由谁提出问责,在程序要求的规定不细。在目前问责实践中,有的是党委提出问责,有的是纪委直接问责,有的是纪委提出
4、报请党委问责,但到底应由谁提出启动,没有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纪委启动问责机制直接套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的失职渎职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室根据自己对所查处案件的理解把握来提出问责建议,有的地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就同步启动责任追究,有的则是案件办结后再启动追责问责,更多的则是等上级督办、领导批示后才进行责任追究,随意性较大。同时,党的组织部门也承担着抓党的建设的职责,对管党治党不力、党的领导弱化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也有启动党内问责的职能,哪些问责需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哪些不需要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哪些需要纪委、组织部门共同实施问责,不够明确,没有细化。二、关于党内问责机制体制问题一是缺乏
5、顶层设计。目前,开展党内问责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党章、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关于问责的条款规定零散出现在这些党内法规之中,问责内容不聚焦,问责标准不明确,而且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严重缺乏统一性,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比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诫勉谈话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程度要轻,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诫勉谈话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程度要重,根本原因是缺乏一个从顶层设计的党内问责条例。二是缺乏配套机制。在“一案双查”倒追问责方面,党内问责相配套的制度,包
6、括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申辩制度、救济制度、公开制度等,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绩效考核方面,存在过于强调惩罚机制而忽视激励机制,容易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而且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影响了实施问责的实效性,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了党内问责的开展。三是缺乏严格追究。少数地方刚性落实党内问责不够,主要存在着“五多五少”:问责的“鞭子”高高举起的时候多;动真格打下来的时候少;问责追究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的多,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少;“弃车保帅”、“追小保大”、“追副保正”等现象多,对单位“一把手”、或层级较高的领导干部追责的少;对党政机关问责的多,对企事
7、业单位问责的少;对引发重大事故问责的多,对管党治党责任问责的少。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也有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代替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问责措施的现象。针对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有问题不查、有责任不追究,不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案双查”、偏袒失责干部、推脱掩盖责任的不良现象,缺乏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抓责任追究的责任问责不够。三、关于党内问责方式情形问题一是问责方式不一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
8、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方式。XX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也提出了八种方式,其他还有问责实施评先彰优、提拔重用等“一票否决”的方式等,党内问责没有形成统一的方式。二是问责情形不明确。党内问责的情形主要有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不力的;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措施不力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落实“两个责任”“一案双查”的;决策严重失误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引发群众性事件的;选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误的;经济责任的,等等。对这些党内问责的情形,缺乏统一的梳理,导致有些方面情形问责了,有些方面情形的问责又出现了疏漏。三是结果运用不充分。当前,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评的结果一般都是对前几名和后几名进行表彰或
9、约谈,并没有转化为责任追究的直接依据。责任追究基本上是“一事一追”,没有做到“一年一评”、“一年一追”。同时,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也往往停留在文件上,容易出现互相脱节、”两张皮”的现象。问责追究结果没有实现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干部评先彰优、选拔任用挂钩不紧密,减弱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四、关于党内问责衔接协作问题一是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之间的效率困境。在行政问责中,对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在实际问责中往往操作程序复杂、环节较多,由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才能将问责实施到位。同时,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往往兼任单位的
10、党委书记,如果直接实施党内问责,往往问责效率会更高,但如果问责事项仅属行政决策失误导致的,又显得不够合适。二是党内问责与党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困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是现实中,有的党组织认为纪律处分条例已经要求很严很细了,只要依靠“六大纪律”来约束党员干部就可以了,不善于经常用党内问责方式来强化管理与监督党员干部。有的在实施通报批评、职务调整等党内问责措施后,应当对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往往没有给予处分,存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的现象。比如,有的根据调查情况给予问责之后,又发现新的问题线索或证明
11、,也没有继续深入调查,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在实施党内问责事后,没有对问责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没有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定,再确定是否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三是问责决定机关与实施机关之间的协作困境。党内问责主体包括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等,落实行政职务调整、职级待遇调整等具体问责事项,有时还需要人大、政府、人社、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但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工作机制,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问责决定机关与实施机关之间、问责实施机关相互之间分工不明确、沟通不到位,有时容易出现缺位、越位问题,甚至由纪委负责“包办”,导致问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欠佳等问题。四是党内问责与党外关注之间的现
12、实困境。一些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往往被舆论广泛关注,社会反响强烈,在实施党内问责时,往往涉及到政治纪律、保密纪律,不能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部事实真相,社会公众所能看到的只是党内问责结果,而对问责过程一无所知或所知有限,党内问责的透明性不够,导致社会的质疑声不断发生。此外,一些被高调问责的领导干部时隔不久又低调复出,对于能否复职、多长时间能复职、复职有何程序,还未有明确规定,也容易引起群众的质疑。(作者系市纪委干部监督室主任)第二篇:问责机制2【背景链接】中共中央政治局2009年5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
13、例,第一次规定出问题不仅要问责行政负责人,更要问责党委负责人,也是第一次对被“问责”官员“复出”作出明文规定。2010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标准表述】内涵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
14、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意义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措施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另一方
15、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跟上。其一,自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全党和全国民众网民对总书记这个百姓渴求的指示反应十分热烈。这是因为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近些年来财政收入更是大幅度增长,政府应该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二是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对公
16、共服务需求的增加,随着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拉大,百姓期待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等客观问题越来越突出。而现实生活中,像记者暗访的XX市人性化服务不能让人满意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等问题,门难进、脸难看、服务意识淡漠、服务能力低下等状况依然存在。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急需深化,而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紧紧跟上,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其二,众所周知,我国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官员问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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