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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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提升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种子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根据全市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计划地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本市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第三条本市建立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项目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经费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所属种子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年度
2、储备计划拟订、承储企业遴选、承储企业监督检查、储备种子质量检验、储备种子调度等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灾情监测、确认、储备种子调用申请及组织本区救灾种子调配发放。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调用储备种子相关经费保障。第二章储备计划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于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储备种子数量、种子储备经费等。第五条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救灾种子重点储备玉米、豆类、杂粮、蔬菜等短生育期品种的种子;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产需求量较大的玉米等种子。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本市审定、本市引种备案或国家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北京市);要求列入登记目录的
3、非主要农作物储备品种应当通过品种登记。第六条储备种子数量。救灾种子原则上按全市常年受灾面积所需的补种用种量储备,备荒种子原则上按主要农作物常年用种量的10%储备。第七条储备品种及数量。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实际、灾害发生特点等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种子的具体品种及数量建议,聘请有关专家(包括种子管理、农技推广、育种、植保及基层种植管理等)论证后确定。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储备品种及数量测算出所需种子储备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及时拨付种子储备经费。第三章种子储备第九条本市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
4、格,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二)具备承担种子储备所需的经营能力、仓储条件、检验水平,社会信誉、资产状况良好;(三)近3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四)储备仓库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划内,交通便利。第十一条承储企业确定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承储企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储备期限、存放地点、作物品种、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贮藏要求、种子储备经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落实储备任务,做好种子收储、加工、保管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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