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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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民政服务对象人身安全及机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街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助
2、餐点、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站点)、福利彩票管理机构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围绕“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消防设施设备,加强巡查检查,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服务对象及职工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3、管理制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第五条每年11月为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月,各地民政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和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岗位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鼓励、引导民政服务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
4、保险。第七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民政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机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机构运营、管理、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三)安排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器材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正常开展;(四)确定
5、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六)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定期研究部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七)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八)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九)组织制订符合机构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十)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6、行为,依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第九条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养老、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1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专业人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余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二)拟订机构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三)制定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对本机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
7、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机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消防技能训练;(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评估;(八)每月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督促各岗位各环节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严禁使用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手续的建筑、场所开设民政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含内部装修、变更使用性质)、扩建的民政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备案抽查的禁止投入使用。相关审查审批情况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第十一条民政服务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疏散逃生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防盗窗等障碍物。第十二条民政服务机构工程建设、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国家工程假设消防技术标准。民政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9、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使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十三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第十四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
10、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二)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三)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关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四)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五)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六)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张贴疏散平面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七)消防安全标志应当完好、清晰,
11、其正面或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及时维修、更换;(八)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病房、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九)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建筑布局、人员分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况,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的技能。第十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
12、装置。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以及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内消火栓箱不宜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二)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OnI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三)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四)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五)
13、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每月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六)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十六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备(传输设备),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到设区市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1人;(二)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机构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设施功能及操作规程,熟悉机构的火灾报警程序及初起火灾处置程序;(三)在室内显著位置张贴消
14、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程序;(四)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用户信息传输装备(传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收到火警信息后,迅速通知相关部位值班人员现场确认,确认发生火情后立即报火警,然后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六)及时排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报警信息,不能排除的立即向主管人员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七)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等报警信息情况处理和值班记录;对监测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
15、进行确认、处理,对监测中心的查岗指令及时应答;(八)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九)定期登录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平台综合服务系统,查看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第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用文字或图例表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以及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提示性、禁止性标志。第十八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选用电器、电热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二)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
16、作;(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四)用电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五)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避免长时间超负荷运行;(六)起居室内严禁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以及电热毯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七)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充电区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室内,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八)鼓励民政服务机构使用灭弧式智慧用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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