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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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知(津药监规(202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已经我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3年6月18日附件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鼓励我市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支持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发挥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我市第二类创新
2、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认定和注册审批等活动。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程序开展注册审批。第三条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及检验、审评等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市药监局设立天津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审查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对我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审查。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药监局申请我市第二类创
3、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一)产品已明确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二)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四)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二)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
4、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第六条拟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向市药监局提交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三)界定产品管理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 .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2 .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
5、法。(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 .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2 .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3 .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六)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七)产品说明书(样稿);(八)其他证明资料;(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第七条市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器械注册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审查决定
6、作出前,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查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企业补正资料时间、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将申请人、产品名称及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审查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办公室对公示情况及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意见。市药监局对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核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申请人出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通知单(见附件2),并将审查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不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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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天津市 药品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第二 创新 医疗器械 特别 审查 程序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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