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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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土地监督检查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技术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第六条【监测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
3、基础信息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视频监控等技术或者手段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第七条【源头发现】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活动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信息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
4、法行为。第九条【网格化监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度,分级划分网格,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第十条【级别管辖一】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违法案件;(二)非法占用、转让耕地面积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要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四)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五)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十一条【级别管辖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县(市、区)
5、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违法案件;(二)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十二条【级别管辖三】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核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核查后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制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6、知书予以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将涉嫌违法的事实以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等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四)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五)在追诉时效内。第十六条【调查措施】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
7、查取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第十七条【协助调查】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处理.处罚决定】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8、、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于单位、个人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作出撤案决定;(五)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机关。第十九条【罚没处置】给予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或
9、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第二十条【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建立执法巡查、抽查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坚决遏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第二十一条【案卷评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制度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和案件统计工作。第二十二条【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重大违法案件,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第二十三条【土地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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