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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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资金,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第三条乡(镇)要将贫困户使用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三委全程参与,将接受小额信贷申请纳入为民服务办理事项,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
2、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第四条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为:云南建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第二章扶持对象和用途第五条扶持对象。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第六条贷款条件。新申请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3 .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
3、定市场前景;4 .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一65周岁(含)之间。第七条贷款用途。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严禁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严禁将贷款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他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八条贷款额度。单户小额信贷总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根据申贷户的征信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申贷户在已经还清原小额信贷的前提下,可再次提出贷款申请,但不得同时向同一或多个金融机构重复申请贷款。第九条贷款利率。小额信贷利率执行
4、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县级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贴息利率为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因贷款人原因产生的逾期利息和逾期罚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贴息方式。贴息方式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补贴到户。即先结后贴、应贴尽贴。就是贷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先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财政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给予贴息。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贴息到银行。为了简化程序,按照贫困户贷款额度,直接将贴息资金补贴到银行。第十条贷款期限。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根据申贷户
5、意愿、产业需求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规范审核流程。按照“农户申请一村委会评价一乡(镇)政府资格初审一县扶贫办审核贫困户身份信息一推荐申贷户资料至金融机构一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一发放贷款一金融机构定期(每月10日、20日、30日)向县扶贫办报送实际放贷名册”的流程进行审核。贷款申请。申贷户根据自身产业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同时签订小额信贷农户承诺书。贷款审核。申贷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适时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村委会以月为周期对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汇总,于每月20日前对当月汇总的申贷户资料进行评价(申贷户是否符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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