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2023年教育整顿自查自纠对照检查负面清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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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2023年教育整顿自查自纠对照检查负面清单范文(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突出问题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法院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等现象比较严重的;2 .领导干部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4 .非因履职需要、非经法定程序过问案件,或者非履行职责、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
2、见、具体要求的;5 .领导干部要求或法院干警邀请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6 .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7 .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8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9 .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10 .泄露法院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11.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分成案件代理费用。无正当理由,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的;12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
3、者其他利益的;13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14 .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15 .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16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的;17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其他问题的。(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8 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拥有非
4、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0)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1)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19 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担
5、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院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20 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规行为。(1)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以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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