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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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陕西省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在生产领域抽取样品时,以包装箱为抽样单元,随机抽取3个包装箱,每箱抽取4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共计12包,其中9包用于检验样品,3包用于备样。在实体店抽样时,共抽取12包,其中9包用于检验样品,3包用于备样。2检验依据表1卫生巾(护垫)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细菌菌落总数GB15979-20022大肠菌群GB15979-20023真菌菌落总数GB15979-20024致病性化脓菌绿脓杆菌GB15979-2002金黄色葡萄球菌GB15979-
2、2002溶血性链球菌GB15979-20025PHGB/T8939-2018附录C6吸水倍率GB/T8939-20184.47甲醛含量GB/T34448-20178可迁移性荧光物质GB/T8939-2018附录D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8939-2018卫生巾(护垫)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
3、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夏检”及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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