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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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依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环境监测业务是指除仲裁性监测之外的,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或辐射环境进行的专业监测活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外阜事业法人。其次章实力认定第四条省环境爱护厅组织对在本省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实力认定工作。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可在
2、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托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第五条凡在青海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向省环境爱护厅提交环境监测机构实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和其他相应资料,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在青海境内有满意试验室工作的合格场地;(三)有满意工作须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四)有满意工作须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青海省环境爱护厅核发的青海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或国家认定的上岗证书;(五)有省级以上计量体系认证合格证书;第六条省环境爱护厅接到申请材料(附件1)后,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3、二)组建专家组现场核实试验室场所和分析仪器设备配备状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状况和技术人员试验室操作实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状况,必要时依据青海省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等。通过实力认定审核的,由省环境爱护厅网上公示后,核发青海省环境监测实力认定证书,证书载明的监测范围分为环境质量类(按水环境质量标准因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因子、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因子分列)、污染源类(按污染因子分列)、辐射环境类(按监测项目分列)。第七条持青海省环境监测实力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可以依据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并出具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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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社会化 环境监测 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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