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燃气安全法律和技术标准条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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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法律和技术标准条文汇编一、法律法规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2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
3、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6 .消防监督检
4、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7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8 .各地方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节选第二十条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鼓励餐饮用户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燃气或者使用电器灶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燃气主
5、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协同监管,开展执法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共用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全程监管。第二十二条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中的作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二、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1.建筑设计防火
6、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l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lm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
7、.0.3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12.0.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3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4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5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6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12.0.5存
8、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8.4.8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LO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2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4室温不应高于45z且不应低于0;5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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