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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教育厅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笫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 .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2、,符合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校的相关规定;3 .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不符合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的;2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3 .因学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4 .学习期间综合学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不计)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的;5 .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第四条第三款而不能取得学位,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因第四条第四款而不能取得学位,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离
3、校前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仍可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检索一篇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的(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海洋学院,论文发表时间截止毕业当年的6月30日);2 .在校期间获省级科技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3 .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较有创意和实用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必须以XX海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授权时间截止毕业当年的6月30日);4 .取得研究生或
4、公务员录取资格的;5 .通过考试,获得半费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的;6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XX省欠发达地区计划的;7 .因其他原因,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可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提出的申请无效。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第六条结业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笫七条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及相关规定同本细则第三、四条。第八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1 .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上述条件,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第二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5、,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毕业资格审核并提供成绩证明后,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拟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建议名单。2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复审。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4 .审议通过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发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九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是指经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在我校函授、业余班专科起点等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6、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 .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教育本科生,符合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及本校的相关规定;3 .通过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的2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和1门专业课的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各专业确定的学士学位考核课程不能申请缓考;4 .通过英语三级统考(英语专业为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30分);5 .在学期间无下述情形: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累计补考课程达到五门次及以上或主要课程四门次及以上;大专起点的
7、本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及以上,二年制达二门次及以上。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生毕业当年进行,由学生在毕业时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1 .符合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随带英语、学位课程等学习成绩证明,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XX海洋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2 .成人教育学院汇总申请人情况,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3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4 .审议通过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发给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1 .本科专业授予相应学科类别的学士学位。2 .学士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3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学位证明书。第十三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复议后予以撤销,注销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号,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十四条本细则自XXXX级起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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