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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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以下统称“三旧”)改造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三旧”改造项目
2、纳入本市城市更新统筹管理。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第三条【基本原则】“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审定“三旧”改造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
3、相关工作。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组织基础数据调查,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的编制、审核,依法组织开展搬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旧”改造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三旧”改造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组织本辖区“三旧”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维护“三旧”改造工作的正常秩序。第六条【改造方式】“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
4、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第七条【改造模式】“三旧”改造全面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模式:(一)政府收储。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对原权利人补偿安置,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二)自主改造。由权利人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改造,根据改造方式需求依法自行开展改造工作。(三)合作改造。由政府或者权利人引进市场主体合作参与改造。(四)本市规定的统筹做地等其他模式。具体实施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5、改造主体】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第九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维护历史脉络肌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第十条【绿化保护】“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不破坏地形地貌,
6、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结合实际需求,优化绿地布局,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绿地、迁移和砍伐树木。无法避免的,应当在树木保护专章中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第十一条【绿色发展】“三旧”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营造宜居环境。第十二条【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三旧”改造政策制定、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专家咨询机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
7、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第十三条【资金保障】“三旧”改造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三)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四)原权利人自筹的“三旧”改造资金;(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土地整备以及统筹不同“三旧”改造项目之间的经济平衡等。第十四条【基础数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区人民政府负责基础数据核查和认定工作。“三旧”改造前
8、期应当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具体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和更新数据,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五条【规划统筹】“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和刚性管控,精准配置空间资源,提供产业发展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第十六条【总体规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目标、规模和分区分类策略等。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
9、“三旧”改造传导的要求,细化分区分类策略,提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第十七条【专项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三旧”改造的实施目标和规模、分区分类实施策略、正负面清单以及分步推进时序安排等,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第十八条【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方式、区域统筹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改造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
10、布局、总建设量、产业发展和建设量占比、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和修改方案编制可以合并开展。涉及工业产业区块优化的,可纳入“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第十九条【详细规划审批和修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行“单元详细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分层分级管控模式。“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修改单元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涉及修改地块指标的,
11、属于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情形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容积率奖励】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并保障空间品质的前提下,对无偿提供符合规定的政府储备用地、超出规定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划节余】“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项目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政策性住房配置、历史文化保护项目或者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的组合实施,以及区域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三旧”
12、改造异地平衡等。第三章策划实施第二十三条【项目中长期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规划。“三旧”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改造实施片区,指导项目实施,明确重点项目和项目实施时序。第二十四条【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联动管理。“三旧”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与审核、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引入合作企业、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等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
13、案不得审批。第二十五条【片区策划的编制与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范围、发展策略、产业方向、改造方式和模式、利益平衡、实施时序等内容,统筹协调成片连片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片区策划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在片区策划方案审定前应当完成详细规划审批。经审定的片区策划方案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关批准;其中不突破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量,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六条【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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