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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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加强温岭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温岭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地名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分类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文化遗产是指本市区域范围内,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和鲜明特色的地名。包括:(一)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泊、海洋、岛屿、滩涂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地名。即县、乡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三)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及地片、区片等名称。(四)道
2、路桥梁地名。即街路巷弄、桥梁等名称。(五)遗址建筑物地名。即庙宇、城门、古塔、亭台楼阁、宅院、祠堂、会所、商铺等古建筑名称。(六)其他专业设施地名。即港口码头、船闸、井、台、站、场、堤坝等名称。(七)其他重要地名。二、地名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凡符合下述评定标准条件之一的,都应当列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一)具有本区域自然地理或人文地理特征的地名;(二)反映本区域历史底蕴和人文内涵的地名;(三)地方史志、宗谱文献及其他古代典籍中有记载的,有重要传承价值的地名;(四)民间广为流传的民俗、传说、典故等文化内涵丰富的地名;(五)历史上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军事重地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地的
3、地名;(六)其他综合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三、地名文化遗产的调整机制及步骤(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根据地名文化遗产评定标准提出,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行分期分批公布、动态调整机制。(二)列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遵循下列步骤:1、申报。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通过收集、整理、考证历史资料,深度挖掘符合条件的地名,填写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表。2、调研。由市地名委员会组织人员考证、踏勘及核实内容,并撰写调研评估报告。3、确认。由市地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及调研评估报告进行评审鉴定,并确认推荐名录。4
4、、公示。经确认的推荐名录,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日。5、审核。将公示后的最终确认的推荐名录提交市地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审核。6、公布。将审核通过后的保护名录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地名文化遗产的特殊变更1、更名。地名文化遗产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申请方应当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报市地名委审核。2、停用。地名文化遗产涉及地理实体的拆除、重建或迁移时应当严格控制,拆除、重建或者迁移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确需拆除、重建或者迁移的,建筑物所在地镇街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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