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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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监管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划
2、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应急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第五条【交存范围】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3、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六条【交存标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二)地下室、地下车位及车库按同类型房屋交存标准交存。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房屋竣工交付时,因实测面积误差引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误差,不再相互补差。第七条【交存方式】有下列情形
4、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房屋、车位、车库买受人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一)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预售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一项目未办理预售部分与办理预售部分同时由建设单位代交;(二)以现售方式销售的,在申请办理房屋现售登记前,按照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代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同一项目未办理现售部分与办理现售部分同时由建设单位代交;(三)征收(拆迁)安置房属于商品房的,由被安置(拆迁)人交存。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由其所有权人承担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款第
5、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以外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所有权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或者被征收(拆迁)人。第八条【续交标准】业主分户账面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业主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物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拟定,街道办事
6、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物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确定的续交标准应当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首期交存标准。第九条【专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可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库和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施工单位库及维修费用预算审核机构库,由申请主体随机
7、选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维修单位。中介机构负责现场勘察、审核使用方案,出具现场勘察意见、审核意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和组织验收。第十条【使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使用鼓励实行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第三方服务制度,鼓励使用申请人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第三方服务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本次维修资金支出。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同时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
8、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应急使用单项维修工程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应急使用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所需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第三方服务费用应当与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等预算费用进行第三方审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分摊列支的业主,可以推荐代表参与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分摊列支的业主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监督。第十一条【分摊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
9、则分摊:(一)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单元内的所有业主按照各自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四)属于住宅、商业或地下部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各部分的所有业主按照各自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五)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10、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分户账金额为零,也应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未交存的业主收交。业主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的维修工程费用,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的,维修资金使用时由房屋现产权登记人参与表决,维修费用从原房屋产权登记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摊。第十二条【代管使用程序】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使用申请人根
11、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0;(二)使用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三)公示期满,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供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及其公示情况等资料报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四)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划转所申请维修资金不得高于第三方审
12、定总金额的50%,待竣工验收后划转余款。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前已施工完毕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一次性全额划转维修资金。(五)工程竣工后,由使用申请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以上,公示期满后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发票等材料向维修项目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拨付申请。(六)材料齐全的,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结算资金。第十三条【应急使用预案】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制定应急预案。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应急使用预案
13、,并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组织购房人签署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应急使用预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应急使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详细说明内容提出使用方案,报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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