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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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
2、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气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气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七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八、增加T,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
4、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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