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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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平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后评估、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2、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
3、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后评估、清理等工作,承担所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后评估和清理等工作。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区政府工作部门;(三)街道办事处;(四)乡镇人民政府;(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
4、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区政府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应当明确起草单位,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工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牵头部门起草,其他部门配合。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第七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
5、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前款规定的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的规定,不得作出下列规定:(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四)超越
6、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文件等内容;(八)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第十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
7、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7日,缩短征求意见的原因应写入起草说明。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应主动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第H条拟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区司法局前,应当先行经本单位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8、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外聘法律顾问,协助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形成正式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得直接以外聘法律顾问意见作为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涉疑难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9、。第十三条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区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一)送审函、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行政管理实践、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全文,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审核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送审稿未标注密级,但制定依据为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本单位保密机构的保密审查意见;(三)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四)本单
10、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五)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六)由区政府工作部门起草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提交前期就发文形式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的说明材料;(七)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审核机构应当对送审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以及送审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等进行审核,对于送审文件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应当退回;对于报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材料。审核机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需要起革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对于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合法性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起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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