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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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
2、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与基建处、安全与保卫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根据具体申诉事件遴选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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