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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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实行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二级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2/3以上成员到会,可以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结论须获得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作出复查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
2、在党政办。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受理、复查等日常工作。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条学生递交申诉报告时,附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有关个人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供相关的真实的证明材料。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第八条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3、在接到学生申诉的5日之内,组成3-5人复查小组,采取提取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事项、理由、证明材料、要求进行核实和查证;听取原处分(处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复查,有必要时可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第九条复查小组查清事实后,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查结论,需维持原处分(处理)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如经复查,认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复查决定书最终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提前告知申诉人。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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