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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o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
2、内容和手续。笫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行为。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全省国有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辖区内国有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过程结算实施规定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
3、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社会投资项目不得低于80%,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含工程预付款)之和。第六条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增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第七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
4、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全过程咨询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第八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
5、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相关机构对过程结算文件批复的不得超过14天。第九条发包人应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规定,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按合同约定同步办理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分包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约定。第三章节点划分要求第十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实现工程计量、进度管理、质量验收、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方
6、法确定:(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等;(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四)施工周期(按月、季)或关键时间节点。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每年应至少办理3次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
7、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第四章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十三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以承包人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第十四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预付款二、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四、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五、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
8、险内容与幅度;七、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五章价款结算与支付第十五条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第十六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报告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
9、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依据性资料和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第十七条约定节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调整事项的发生时间计入约定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采用总价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进行结算。(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必须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三)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项目,可在发承包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及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进
10、行施工过程结算。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全过程咨询企业或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并及时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确实需要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进行调整。第二十条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算价,暂定结算价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算价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
11、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笫二十一条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竣工结算时解决。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调、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
12、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的结算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市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第二十五条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
13、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等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一)发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二)发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三)发包、代建、代管、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拨付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发包人未按规定足额拨付人工费的;(六)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与分包单位进行过程结算的;(七)未按要求进行合同信息归集的。第二十六条国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未及时拨付施工过程价款,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拨付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优评选、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结算编审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的,按规定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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