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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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推进临床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缩小地区之间、学科之间、机构之间和不同医疗技术之间的差距,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
2、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家委员会。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工作,是指用专业手段对医疗服务全过程实行的动态管理过程。通过做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解决特定专业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第四条全省各级质控中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质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医类别质控中心相关工作由省中医药局负责。第六条质控中
3、心的设置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和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市、县(区)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地)级和县(区)级级质控中心共同组成本省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笫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
4、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省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质控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有上级质控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按上级质控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国家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工作,上级质控中心未制定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
5、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五)组建全省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主动与国家质控中心联系,做好国家级质控工作的承接,指导市、县(区)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六)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至少每两年一次开展本专业医疗质量的质量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七)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控评估整改建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八)承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市、(县)区级质控中心在本
6、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参照省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应主动向上级质控中心汇报本级本专业情况,配合上级质控中心的工作,做好省级质控中心工作的承接。暂未成立相应市级质控中心的地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配合省级卫生健康委、省级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第十二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本省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制定质控中心成员的责任分工;(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三)组织质控中
7、心制订本省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实施方案;(四)组织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五)定期向省级卫生健康委上报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成员的主要职责:(一)配合质控中心主任完成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二)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学习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并向所属单位、科室、行业学会推广;(三)根据质控中心的安排,参与制订本省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质控实施方案;(四)根据质控中心的安排,参与完成质控工作的实施;(五)定期向质控中心主任上报本专业质控情况、
8、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六)作为市级质控中心主任或牵头人的省级质控中心成员应做好省级、市级质控中心的沟通、联络、传达、工作落实等工作,及时向省级质控中心上报地市质控中心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质控中心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设立,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向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市级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向所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卫生
9、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部属、省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医院可以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三)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竞选答辩,并根据竞选答辩情况,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四)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省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市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兼)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
10、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所申请的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或本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四)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五)能够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市级以下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条件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六条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基本情况。(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拟
11、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第十七条答辩评委专家组由熟悉掌握国家、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临床、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参加答辩评委专家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运行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本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质控工作联络员,负责与质控中心的沟通联系和本辖区、本单位的质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12、应当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保障工作正常运作,并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单位相关专业的建设,培养专家人才,提高质控水平。质控中心成员所在单位负责对人员的日常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增加质控经费的投入,质控中心需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第二十条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省级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兼)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质控中心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
13、件:(一)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充裕的工作时间,能够胜任质控中心负责人工作。(五)两年内未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质控中心负责人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挂靠单位在1个月内重新推荐人选,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质控中心成立专家委员会,市、县(区)级质控中
14、心可以成立专家组,为本中心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各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下列要求:(一)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家委员会。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超过30名,其中本中心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4名。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专业代表性和地域代表性,可包括市级医疗机构专家,每个地市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二)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质控中心负责人担任;可以设置不超过5名副主任委员,其中至少4名由非本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三)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征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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