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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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二篇*T11篇一:XX市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建造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监督机构特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2、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结构层数建造面积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项目
2、负责人监理单位2m法监施工单位模电喧产项目经理证书编号许可证编号电话安全员姓名证书编号(C)质检员姓名证书编号资料员姓名证书编号见证员姓名证书编号三、管理目标(一)质量目标1、杜绝较大以上质量事故,防止普通质量事故的发生。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3、积极争创质量奖项。4、消除质量缺陷,保证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减少质量投诉。(二)安全目标1、杜绝死亡、重伤事故。2、轻伤频率控制在0.5%以下。3、积极争创级安全文明工地。四、质量责任内容(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造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
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造工程质量。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6、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甩项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涉及节能保温效果的设计变更以及其它应报原图审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7、建设单位应牵头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管理活动的组织实
4、施工作。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住宅工程专项管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管理方案,明确专项管理的奖罚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催促参建各方落实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浮现的问题。8、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9、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审查允许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10、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
5、在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11、对业主的质量投诉,处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保障业主权益,避免发生群访投诉事件。(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允许无证企业挂靠,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工程项目施工。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应资格。4、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业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6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凡相关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应全面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专项管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管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管理自评报告。9、严格落
7、实样板引路制度,样板工程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全面施工。1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相关单位。11、住宅工程涉及分户验收内容的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并做好分户验收准备工作。分户验收时不得简化程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返修。12、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资质挂靠和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外地监理企业未进行入潍备案的,不得在XX市开
8、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潍从事项目监理工作。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4、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5、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按照中标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6、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批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允许交付使用。7、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监
9、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8、严格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签认,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9、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共同对材料和试块、试件进行取样送检。见证人员应持证上岗。10、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审查专项管理技术方案,工程中针对有关分部份项工程,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催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管理工作评估
10、报告。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工程各分项的验收检查工作,并参预分部工程验收;总监应组织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参预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12、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职责,不得简化验收程序,验收结束后对分户验收结论进行签认,并对施工单位的返修内容进行复查。五、安全责任内容(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窠相关手续。2、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建造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拖欠。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所需费用,并及时拨
11、付。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关建造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4、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暂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暂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暂时停水、停气、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
12、需要夜间施工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做好技术交底。2、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3、建立项目部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料员、急救员等相关人员持证上岗。4、落实班前活动和安全交底制度,做好安全资料记录、采集、整理、归档工作。5、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13、,对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按照建设部建质(20XX)87号文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造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需要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7、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
14、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催促施工单位即将整改并监督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住手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住手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监督工程师(签字):篇二:建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建设单位、
1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本责任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一、安全目标(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二)项目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标。二、施工单位权利、责任和义务第一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
16、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17、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即将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
18、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六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
19、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Wei)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Wei)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20、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Wei)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Wei)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住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歇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暂时搭建的建造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
21、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伤害的毗邻建造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
22、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Wei)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即将住手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Wei)险区域。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创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23、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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