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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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OFHANGZHOUCO.,LTD.(股票代码:600926.SH)hzbak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为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5亿元(含本数,下同)。(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在国际金融监管环境口益复杂趋势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皿,提出了
2、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资本监管精神,原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L强调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评估体系的核心,资本水平是金融机构增强损失吸收能力的重要途径,资产扩张受资本约束的要求必须坚持。2023年2月18日,原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
3、和内容,修订后的资本办法拟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的规定也增强了资本补充的必要性。面对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等外部环境持续变化。公司积极应对行业格局、客户需求的快速变化,回归本源、主动求变,努力推动全行更为均衡、更有特色、更可持续的发展。公司坚定“二二五五,战略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客户导向、数智赋能,统筹推进“稳增长、稳质量,增客户、增营收,优结构、优支撑“,突出综合化服务、突出精细化管理、突出体系化经营,在“更智、更轻、更精、更专”的轨道上加快推动二次转型。公司需要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稳固的资本基础,以支
4、持各项业务的发展和战略规划的实施。同时,宏观经济增长持续面临压力,银行业资产质量面临较大挑战,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当前重要任务,公司亦需要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为了持续满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标准,促进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公司需要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夯实业务发展的资本基础,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近年来,公司坚持“二二五五”战略引领,以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为宗旨,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和结构调
5、整,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发展,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差异化发展初见成效。公司立足杭州、深耕浙江,同时积极拓展长三角区域及国内一线城市业务,搭建了覆盖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等重点城市在内的区域经营布局,区域内经济发展领先,各项国家重点战略的规划与实施进一步打开了公司的发展空间,各项业务继续保持稳健的发展态势。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10%、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71%、资本充足率为12.74%。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提升将进一步加大资本消耗。因此,公司除现存可转债、金融债券和自身收益留存积累之外,仍需要考虑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对资本进行补充,
6、以保障资本充足水平。为更好地配合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政策指导,服务实体经济需求,尤其是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有效地推动重点领域的战略实施和业务发展,公司有必要及时补充资本,保持适度的信贷投放增长。同时,公司需要在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缓冲资本,以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对未来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股票将有效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满足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同时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以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挑战,并支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升公司盈利
7、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良好的投资回报。二、本次发行股票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二)本次发行股票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提高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支持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随着公司业务和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大,对资本的消耗也在不断加大,充足的资本实力越来越成为公司满足监管要求、抵御金融风险、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本次发行将有效补充资本,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2、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公
8、司制定了“二二五五战略规划,致力实现从“产品导向到客户导向”的转型,深耕客户需求,多点发力,带动规模增长和业务结构优化;致力实现从“规模驱动到效能驱动”的转型,注重专业能力,加强精细化管理,完善高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公司将通过聚焦五大业务发展策略、五大能力提升策略实现五年规划的财务目标和客户目标。本次发行将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本基础,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与股权融资相比,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一方面会为公司带来较高的财务成本,不利于优化资本结构、维持净稳定资金比例,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挤压降低公司整体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
9、,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无法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公司需要在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缓冲资本,以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对未来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有必要性。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10、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及持股比例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
1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1、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2、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2、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13、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系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浙江银保监局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
14、定后方可实施。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一)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15、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
16、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三)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17、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四)上市
18、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此外,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19、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二)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三)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四)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五)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
20、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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